• 百川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 发布日期:2025-11-01 12:05    点击次数:189
    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3 债券代码:127075            债券简称:百川转 2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值 1,000 元)利息为 10.00 元(含税); 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5 年 10 月 17 日卖出本期债 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百川转 2,债券代码:127075),根据《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 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百川转 2”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 现将“百川转 2”2024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8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百川转 2”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 第四年 1.8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债券发行首日;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 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 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 息;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百川转 2”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4 年 10 月 利息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税)。对于持有“百川转 2”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 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8.00 元;对于持有“百川转 2”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0.00 元; 对于持有“百川转 2”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 10.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债权登 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10 月 17 日(该日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百川转 2”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 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 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 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 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建设路 55 号   邮编:214422   咨询联系人:陈慧敏、缪斌   咨询电话:0510-81629928 传真电话:0510-86013255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